案例聚焦|嫖娼未经同意强行性交,是否构成强奸?

2025-07-21 09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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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案例

      张某与李某(卖淫女)谈好价格发生性关系。过程中,李某因身体不适或改变主意,明确对张某说“停下”、“我不要了”、“我反悔了”并试图推开张某。张某不顾李某的反对和反抗,使用暴力(如按住、殴打)或言语威胁,强行继续发生性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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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法律定性

      可能构成强奸罪

    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:
     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      关键法律逻辑如下:
      1. 嫖娼行为的法律性质:
嫖娼本身属于治安违法行为(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),双方可能面临行政拘留、罚款等处罚。
      违背妇女意志:若女方明确拒绝或通过暴力、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,完人符合强奸罪“违背妇女意志”的核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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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点

      1. “交易关系”不阻却强奸罪的成立:
法院明确认定:性交易的存在不能否定强奸罪的构成。若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,即使此前存在嫖娼合意,仍以强奸罪论处。
      2.证据认定难点与重点:
      女方陈述:是否清晰表达拒绝(语言、肢体反抗等)。
      暴力痕迹:身体伤痕、衣物破损等。
      现场证据:监控录像、通话记录、聊天记录等。
      证人证言:如场所服务人员、其他在场人员等。
      行为人供述:是否承认强行发生性关系。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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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讲律师

朱卓奇 | 主任

专注国企并购、资产证券化及刑事法律服务,服务多家央企及省属国企,擅长政府顾问、国企改制,建筑工程及金融法律服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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