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基本案情✨
某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不景气,拖欠工人工资和工程款,为解决困境,回笼资金,被告人李某为该企业生产厂长,于xx年×月初擅自组织工人试生产一款畅销大爆竹。×月中旬第二次试生产,×月次月初进行第三次试生产。该款爆竹经送相关质检院检测,单个含药量均严重超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-2013)的规定。在生产超标产品过程中,生产线装药工擅自将机器速度调慢,改变了机器正常运作的工艺参数。对机器进行空载运行,在装药作业期间,装混药机发生爆炸,引发收饼间爆竹半成品殉爆,导致封口工作人员甲某某死亡,收饼工作人员乙某某受伤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余元。

法院裁判
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作为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长,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,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。事故后被告人李某及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乙某某经济损失20余万,赔偿被害人甲某某经济损失120余万,均获得家属的谅
解
最终判决:被告人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。
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,李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,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5条之规定,李某自愿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
预防建议
1.严格遵守行业安全规范;
2.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与检查;
3.及时整改安全隐患。
主讲律师
卢新发 | 律所主任
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,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为丰富的法务实践经验,在公司日常法务、合同管理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劳动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务、人身损害赔偿、交通事故纠纷以及行政诉讼等领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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